2013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这是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重要举措。依照该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该规定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开始依职权作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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